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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支持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简称长春大冬会)筹备工作的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三部门的声明,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以及赞助计划(包括货物和资金)方面获得的收入,将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境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赛事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以及销售门票和收费卡所产生的收入,均将免征增值税。

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也将获得增值税免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获得的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对于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在赛事结束后,执委会出让相关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于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相关印花税。同时,财产所有者向执委会捐赠财产所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在进口环节,为筹备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由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并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在赛事结束后复运出境时予以核销。如果这些物资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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